標題: 多元成家
阿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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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12-18 01:14 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 
多元成家
最近這議題沸騰揚揚的
跟大家聊

第一
大家知道這是甚麼嗎

第二
大家贊成與否

頂部
阿華 (洪小雞)
實習法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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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藏小雞


志工必達   愛心大使   熱心版主   佛法無邊   儒風無盡   道威無極   精進菩提   忍辱煩惱   法輪常轉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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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12-18 10:35 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 
為了讓大家可以簡單了解,我上網谷哥了簡略的法案表解
大家可以看一看、再想一想~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多元成家法案由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」提出,主要分為三部分:
1.同志婚姻
2.伴侶制度
3.多人家屬
「分三案」送立院表決



1.同志婚姻:
• 將972條從「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之」改為「婚約應由『不分性別、性傾向
  、性別認同之雙方』當事人自行訂定。」
   所有婚姻相關的法條修正,「男女」改為「雙方」、「夫妻」改為「配偶」、「父母」改
   為「雙親」。

• 一旦進入婚姻,無論同性婚異性婚,皆需負擔婚姻的權力義務,一樣必須遵守性忠誠
  ,任何「外遇合法化」、「同志婚姻可性交開放」的說法都是騙鬼的。

2.伴侶制度
• 兩個人無分性別,皆可登記為「伴侶」。

• 伴侶不以性行為為基礎,也不是婚姻,跟我一起唸三遍:不是婚姻、不是婚姻、不是
   婚姻,伴侶可為情人也可為兩個親密好友。登記成為「伴侶」,意味著「對彼此增加法定
   照顧關係」,可以成為彼此緊急聯絡人、緊急手術同意權人、法定代理人等等,並且可以
   
共同收養孩子,若伴侶關係解除,兩個依然必須共同負撫養責任。


• 直系血親以外皆能成立伴侶契約,許多人指責這項會造成亂輪,但這是對「伴侶制度
   」本身帶有「性交」的偏見,事實上伴侶制度並沒有表示「鼓勵或歡迎旁系血親性交」,
   旁系血親性交同樣會觸犯刑法,一點也沒有合法化。

• 不負性忠誠義務,沒有婚姻當然就沒有性忠誠義務,若兩人希望法律制裁到這件事,
   則可以選擇婚姻關係而不是伴侶關係,若不選擇婚姻,就沒有通姦罪,但如果本來有訂約
   可要求賠償。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情侶不能劈腿,很多人指責這是「小三合法化」,但很
   遺憾的,沒有婚姻的前提下小三從來沒有非法過,如果劈腿犯法,姊可能已經靠告前男友
   賺好幾棟房子了。

• 兩人只能「婚姻關係」與「伴侶關係」擇一!擇一!
   換句話說,你不能跟你的老婆說「今後我們是伴侶,不必忠誠。」想要轉換關係,就只有
   兩人按照正規程序離婚,然後改為登記伴侶。然而事實上,通姦罪本是告訴乃論,若兩夫
   妻在外面各自發展,但都彼此接受,其實也不會有事。

• 可單方面解約,如果兩個本來親密的人,某天反目成仇,強制延續伴侶關係已經毫無
   意義,記得,這不是婚姻。

3.多人家屬
• 以共同生活、相互扶持為共識的一群人約定組成,若有配偶者需與配偶共同登記,不
   分性別。

• 不可共同收養子女。

• 若有退出意願,任何一人皆可脫離。

• 有人指出這個方案等於「合法多夫多妻」、「開放雜交」,同樣要聲明,此項目與婚
   姻無關,如果兩男三女登記為家屬,並不叫兩夫三妻,也不代表他們之中必然存在性行為
   ,但即便、就算、假設,此五人中互有性行為,也並無觸犯任何現階段的法律,因為五人
   出於自願,也無夫妻忠誠義務,若有任何一人與其他份子無共識,也有自行登記退出的自
   由。請記得,只要沒有任何人受到誘騙與脅迫,多人性交本就不犯法,絲毫與此草案無關。

◎ 請注意,原本已有婚姻關係者,不因此三項而改變原本狀態,原本應盡的權利義務、
   應遵守的規範,不受影響。
◎ 目前的修法狀況,僅就「同志婚姻」有所進展,一讀通過
   「伴侶制度」、「多人家屬」則尚未排入修法議程。
頂部
阿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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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12-19 21:59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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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阿姨
贊經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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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12-20 15:45  資料 私人訊息 
阿祥說的很棒..我贊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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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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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12-23 00:22 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 
阿祥說出我想說的

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代表神
或者菩薩來說同性戀是一種罪
因為眾生自有他的因緣

當初會想跟大家聊這個話題
是因為我無法理解大多數的派門跟其他宗教
為何針對這議題狂咬攻擊
有些更扯的理由是因為無法生出孩子

婚姻的理由是因為要傳宗接代這樣而已嗎

至於多元成家方案
我想更適合再來的我們
乾媽跟我們一起住..就像以後我老了
如果現在的大家都走了
那我也會覺得阿泓有權力可以決定我身後事
甚至財產跟醫療這些
這輩子跟我最親的家人都沒血緣關係
有血緣也未必像跟大家這樣

只是我不懂..怎一堆理由都會扯到雜交群P那些
是我變笨看不懂草案嗎
頂部